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297号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2021-08-13 15:08 阅读人数:1

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17163684,住所地:南安市溪美成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志忠,主要从事生产、销售水产品罐头。 

  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3806216N,住所地: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区溪美街道宝安路3ABC幢,法定代表人:吴金国,主要从事生产、销售:速冻食品。 

  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环评于2013412日经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于20183月办理自主验收手续,已办理排污许可证。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环评于2009721日经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于20183月办理自主验收手续,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5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共同建设、使用、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的电机未在运转,加药系统未在运行,执法人员会同南安市环境监测站人员在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员张云吉的陪同下在当事人污水总排放口采取水样4份送南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动植物油浓度41.7mg/L,氨氮浓度8.5mg/LCOD浓度1660mg/L。外排废水COD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三级标准(其中COD浓度≤500mg/L)。现场检查时,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均正常生产,两家公司共同建设、使用、维护一套二级生化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均流入该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由两家公司共同聘请张云吉统一负责运维。该废水处理设施工艺:加工废水→集水池→隔油池→加药沉淀(聚合氯化铝)→生化池→出水口→市政污水管网。现场检查时,该套污水处理设施的电机未在运转,聚合氯化铝加药系统未在运行。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5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及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1517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6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1511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张建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吴瑜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云吉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年产水产品罐头2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116)。 

  7、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年产水产品罐头2000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泉安嘉环验〔2018〕第03002号)。 

  8、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5835917163684001Q)。 

  9、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752)。 

  10、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泉安嘉环验〔2018〕第03003号)。 

  11、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583743806216N001Q)。 

  12、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证明1份、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2月及3月水电租金结算清单、相关生产工序日报表6份、协议书1份。 

  13、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证明1份、污水处理记录表4份、张云吉相关工资表。 

  14、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1]水监47号)。 

  2021617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均未要求举行听证,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但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714日下午就《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泉(南)环罚告字〔202164号)行政处罚责任分摊协议书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叁万壹仟叁佰元(其中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罚款总额的55%,即柒万贰仟贰佰壹拾伍元;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承担罚款总额的45%,即伍万玖仟零捌拾伍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监察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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