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17163684
住所地:南安市溪美成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邱志忠
你单位位于溪美成功开发区,主要从事生产、销售水产品罐头。环评于2013年4月12日经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于2018年3月办理自主验收手续,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5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19年2月新增1条清水笋生产线,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建成投入生产。你单位环评批复生产设备:去水池清水机、螺旋提升机1台、废料输送机1台、去脏输送机1台、二次清洗槽1台、去杂机1台、盐水清泡提升机1台、网带式空罐洗罐机1台、单列输送机2台、空罐提升机2台、双列输送机1台、装罐称量输送线2台、分罐输送机2台、二次沥水机2台、回程输送弯头2套、回程输送机2条、加汤机2台、实罐清洗机2台、装框平台2台、装罐升降机2台、番茄酱调配罐3只、出罐输送平台1台、吹干装置1套、盐水融化罐1台、燃气锅炉2t/h1台、燃气锅炉4t/h1台 ;批复主要生产工艺:原料 →解冻→处理→清洗→盐浸→装罐→蒸煮→ 脱水→加汁→封口→杀菌、冷却→除水→入库→检验贴标→装箱→ 贮藏、运输。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水产品罐头生产线4条(去水池清水机、螺旋提升机1台、废料输送机1台、去脏输送机1台、二次清洗槽1台、去杂机1台、盐水清泡提升机1台、网带式空罐洗罐机1台、单列输送机2台、空罐提升机2台、双列输送机1台、装罐称量输送线2台、分罐输送机2台、二次沥水机2台、回程输送弯头2套、回程输送机2条、加汤机2台、实罐清洗机2台、装框平台2台、装罐升降机2台、番茄酱调配罐3只、出罐输送平台1台、吹干装置1套、盐水融化罐1台、燃气锅炉1台);水产品罐头现场生产工艺:原料 →解冻→处理→清洗→盐浸→装罐→蒸煮→ 脱水→加汁。扩建清水笋生产线1条(水煮槽8个、称量分包输送线1条、高温消毒输送线1条);清水笋生产工艺:原料→ 水煮→ 分包→ 高温消毒→ 成品。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与泉州市海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共同建设、使用、维护,建有一套二级生化处理设施,由张云吉统一负责运维。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1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1年5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5、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年产水产品罐头2000吨项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116)。
6、正农(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年产水产品罐头2000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泉安嘉环验〔2018〕第03002号)。
7、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5835917163684001Q)。
8、你单位提供的自来水用水量情况表及相关发票。
2021年6月15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你单位扩建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2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贰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监察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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