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249号南安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1-07-12 09:35 阅读人数:1

南安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79LK1R 

  住所地:南安市柳城街道露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 

  你单位位于柳城街道露江工业区,从事商品混凝土及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咨询;水泥制品生产、销售;建材开发、生产等。环评于201837日通过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20181220日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2020313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5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西南侧沉淀池的回用水管设置有一根三通管且处于开启状态,回用水管为关闭状态,回用水泵采用浮球装置定位抽排废水,执法人员在现场等候过程中,发现水泵抽取废水通过三通管排向沉淀池外侧的水沟内,废水自西向北绕厂区排入厂区外的工业区雨水管网。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主要设备:混凝土搅拌车20台、生产线2条(包含搅拌主机2套、皮带输送机2台、粉料螺旋输送机2台、粉煤灰筒仓2个、矿粉筒仓2个、水泥筒仓4个、外加剂罐2个、骨料称量系统8套、粉料称量系统8套、外加剂称量系统2套、水称量系统2套、中控操作平台2台);主要生产工艺:原料(砂石、水泥、粉煤灰、矿粉、减水剂)→计量→投料→搅拌→装车→运输。你单位车间配套有污水沉淀池4个、压滤设备1套、污水回收系统1套、沙石分离机1台,厂区、搅拌楼、料仓等区域各配备1套降尘喷雾系统,搅拌楼前设置1套地喷系统,车辆进出门口配备1台雾炮机,在8个粉料灌灌顶和2台搅拌主机上各配备1套脉冲除尘器。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生产科长杨道隆的见证下于2021524日在你单位三通管排水管和办公区后水沟内各采集水样1瓶共2瓶送南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办公区后水沟内采集的水样悬浮物、pH值的检测结果为1498mg/L13.24,三通管排水管采集的水样悬浮物、pH值的检测结果为523mg/L13.11。外排废水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4三级标准pH和悬浮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最高浓度限值。(pH=6~9、悬浮物≤400mg/L)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5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验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153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1524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年产2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批复(南环[2018]44号)。 

  6、南安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2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hb350500300000085W001Z)。 

  8、你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9、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1]水监051号)。 

  2021615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陆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监察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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