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248号泉州三水复合材料工贸有限公司)
2021-07-08 09:32 阅读人数:1

泉州三水复合材料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5733524A 

  住所地:南安市霞美镇创新路光电信息产业基地光伏二路 

  法定代表人:汪淼 

  你单位位于霞美镇创新路光电信息产业基地光伏二路,主要从事水泥家具的加工生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5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涂装线1条、搅拌桶2个、涂料喷枪6把,主要生产工艺:(1)水泥粉+盐水→搅拌→倒模→脱模→修补→上涂料→组装,(2)不饱和树脂+硅胶→人工手刷→模具,(3)铁件→喷粉/喷漆→固化→成品。你单位涂装线配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5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验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15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1520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1615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贰拾壹万陆仟柒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监察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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