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230号泉州恒利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21-06-24 09:28 阅读人数:1

泉州恒利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0374761J 

  住所地:南安市霞美镇四黄村后宅158 

  法定代表人:黄福明 

  你单位位于霞美镇四黄工业区,主要从事链片的生产销售,车间可分为下料区、通销生产区、锻造区、热处理区、模具生产区、模具装配区、抛丸区、模具清洗区、固体废物堆放区。于20111223日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于2013121日办理环保竣工验收,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3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废水未配套收集处理设施,地面下埋有一黑色塑胶管,一端开口在地面上,另一端连接至厂区围墙外。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压力机5组、下料机6台、加工中心7台、数控车床5台、平磨机1台、车床1台、抛丸机3台、回火线3条、轨面生产线5条、热处理线1条。模具主要生产工艺:钢材→热处理→冷却→加工中心加工→成品;链片生产工艺:钢材→冲断→锻压→热处理→冷却→抛丸→轨面处理→机加工→装配→成品;通销生产工艺:钢材→机加工→成品。你单位的抛丸工序配套布袋除尘设施,生活污水配套一套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调节-生化-沉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清洗模具工序未在生产,其他工序均正在生产,根据你单位的环评批复里明确清洗废水经隔油处理后混入生活污水一起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清洗模具工序分别位于厂区的北侧和东北侧,两处产生的废水均未配套隔油处理设施,其中东北侧清洗区在清洗区地面下埋有一黑色的塑胶管,一端开口在地面上,另一端连接至厂区围墙外。北侧清洗区的废水直接排入生活污水化粪池内。经询问行政部负责人谢雷锋,黑色塑胶管于20202月份设置,日用水量不足10吨,废水为清洗模具产生的一般废水,北侧清洗区的废水直接排出生活污水化粪池内,后流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东北侧清洗区的废水通过地埋式的塑胶管排放至厂区外。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机加工产生的金属边角料、锻造产生的氧化皮、淬火油空桶、润滑油空桶、脱模剂空桶、甲醇空桶,且均为露天堆放,经盘点现场共有润滑油空桶33个、淬火油空桶28个、脱模剂空桶14个、甲醇空桶8个,随意堆放于四周。你单位共有5格存放固体废物的区域,分别存放着氧化皮、机加工铁屑、废铁、冲子、飞边;贮存场所三面有围挡,一面未围挡并未设置导流渠,均为露天堆放,氧化皮堆放区内有积水,机加工铁屑堆放区内有乳白色液体流出,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行政部负责人谢雷锋的见证和帮助下用PH试纸检测存放氧化皮场所内的积水以及机加工铁屑堆放区渗出的乳白色液体,结果均呈碱性。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3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139日、2021318日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139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泉州恒利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637号)。 

  6、泉州恒利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大型履带式机械链条精密锻件技改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南环验〔2013014号)。 

  7、泉州恒利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500660374761J001Z)。 

  8、你单位提供的收款收据及噪声整改措施清单。 

  202142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监察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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