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优仕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74044077H
住所地:南安市霞美镇埔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团辉
你单位位于霞美镇埔当工业区,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主要从事矿山机械配件的生产销售。年产销轴50万支、轴套50万粒、链片节50万节、螺丝螺母1000万套、漏桶10万粒、螺丝杆20万支、矿车轮10万粒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12月27日经南安生态环境局审批,已办理环保自主验收,于2020年3月30日办理排污许可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5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地面上有刷漆的痕迹,刷漆车间北侧敞开,并且无法关闭,南侧有两个窗户,其中一个窗户呈敞开状态,另一个窗户玻璃存在破损。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锯床2台、切床2台、普通车床10台、数据车床10台、普通钻床10台、数控钻床20台、压床5台、铣床2台、刨床2台、插床1台、卷床3台、数控两铀镗孔机10台、磨床3台、冲床5台、小冲床5台、滚床2台、倒角机3台、缩杆机3台、切割机2台、电焊机5台、打磨机2台、立式淬火机1台、卧式淬火机2台、加热电柜3台、保温电炉1台、输送带回火炉1台、厢式回火炉1台、井式回火炉1台、立式冷却塔5台、抛丸机1台、行车5台,生产工艺:铁件→锯切→机加工→热处理→保温回火→打磨→手刷漆(部分)→成品。你单位的抛丸粉尘配套带式除尘器,焊接废气配套移动式烟尘收集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机加工车间正常生产,人工刷漆未在生产,手工刷漆工序于2021年3月中下旬建成投产。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1年5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1年5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泉州优仕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年产销轴50万支、轴套50万粒、链片节50万节、螺丝螺母1000万套、漏桶10万粒、螺丝杆20万支、矿车轮10万粒项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2019〕355号)。
6、泉州优仕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年产销轴50万支、轴套50万粒、链片节50万节、螺丝螺母1000万套、漏桶10万粒、螺丝杆20万支、矿车轮10万粒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7、固定污染源排放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583674044077H001W)。
2021年6月4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壹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监察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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