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213号福建省五建盛亚工程有限公司)
2021-06-08 16:39 阅读人数:1

福建省五建盛亚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4F6WAX0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丰州镇后田村坑美180 

  法定代表人:胡振烽 

  你单位位于丰州镇后田工业区,主要从事石子破碎、制砂等综合利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3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建成投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颚式破碎机1台、圆锥机4台、振动筛7台、制砂机1台、压滤机2台。主要生产工艺:块石→一级破碎→二级破碎→筛分→成品。制砂生产线配套污水罐1个、清水罐1个,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粉尘配套喷淋除尘设施。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3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13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1330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设备投资清单、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丰州废弃矿山集中区后田亚区生态修复方案的批复、招标文件备案表、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材料。 

  2021430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12.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0.5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2、罚款叁拾贰万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监察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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