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211号泉州市铭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21-06-08 16:36 阅读人数:1

泉州市铭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35DLH0J 

  住所地:南安官桥进出口开发区安利机械C1107 

  法定代表人:陈金钢 

  你单位位于官桥镇进出口开发区安利机械C1107号,于2019921日成立,主要从事废弃瓷砖破碎加工,占地面积约3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4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于20211月开始建设,3月完成设备安装。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设备已安装,正在进行设备调试,现场主要生产设备:破碎生产线1条(破碎机1台、圆筛1台、输送带3套、对辊机1台)、运输车辆2辆,主要生产工艺:废弃瓷砖→破碎→筛选→成品。你单位破碎生产线位于铁皮房内,厂房出入口配套有雾炮机1台,设备投资额28.8万元。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413现场检查(勘)笔录及现场附图1,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141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1413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 

  你单位提供的设备投资清单。 

  202142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监察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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