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建御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89355126N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菊江村前山顶29号
法定代表人:伍成峰
你单位位于石井镇菊江村前山顶29号,占地面积44630平方米,主要从事机制砂生产销售。你单位年产200万立方米机制砂项目环评于2018年12月12日通过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局审批,于2020年5月6日组织自主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原料堆场、成品堆场部分露天堆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单段锤式破碎机3台、振动筛4台、洗砂机8台、输送带若干,主要生产工艺:板材边角料→破碎→石粉→筛分→破碎→洗砂→成品砂。你单位机制砂生产设备在封闭厂房内进行,传输带无封闭喷淋设施,厂区内配套有6台雾炮机,靠近哈德森公司一侧围墙和靠近海边道路配套有喷淋设施,检查时你单位喷淋设施正常运行,雾炮机未运行。你单位原料堆场占地面积约9000平方米、成品堆场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你单位配套建有沉淀池2个总容积为2500m3的沉淀池和压滤机2台,洗砂废水经沉淀压滤后循环使用,厂区出入口配套有简易洗车平台。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1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1年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1年1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关于批复福建华建御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年产机制砂200万立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南环〔2018〕269号)。
6、福建华建御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年产机制砂200万立方米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7、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583689355126N001U)。
2021年3月15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监察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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