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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安市促进民宿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3-04-19 09:20 阅读人数:1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南安市人民政府近期印发了《南安市促进民宿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业标准要求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宿经营行为,提升民宿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南安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南安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扶持产业发展等一系列政策举措,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宿经营行为,提升民宿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民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我市民宿经济发展和文化旅游创新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民宿对象界定、申办要求、申办程序、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管理要求、附则七部分:

  (一)对象界定。民宿是指当地居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在乡村和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利用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合法用房(不包括住宅小区、商品房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及SOHO),结合当地自然景观、人文风俗、农林牧渔生产活动,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使得建筑外观、室内外装修配置和经营场所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为游客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经营性场所(不含经济型酒店、公寓酒店等)。

  (二)申办要求。提出了民宿的经营用房要求、民宿的消防要求、民宿的治安管理要求、民宿的卫生要求、民宿的环保要求、民宿的内部管理要求等六个方面的要求;

  (三)申办程序。原则上每季度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集中组织一次民宿备案受理,具体时间以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通知为准。民宿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对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把材料提交市民宿办。市民宿办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市住建、自然资源局、商务、文体旅、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均无异议的,再由市民宿办将备案成功的民宿名单反馈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将民宿名单提交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接入旅馆业(民宿)信息管理系统,取得“南安市民宿”资格,由市民宿办授予“南安市民宿”标识牌。不符合条件的,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成立南安市促进民宿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五)政策扶持。1.对总投资达到300万元,客房数量在4-14间的单个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对同一主体投资民宿集聚区,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多个民宿,且平均单客房投资额(总投资/客房数)大于15万元的,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补贴0.5万元;2.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六)管理要求。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事中、事后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对住客、访客进行登记的等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七)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承担。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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