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建筑垃圾的处理上,普遍存在随意倾倒、堆放的现象,处理方式较为简单,每年耗用大量建筑垃圾清运费,占用大量的土地,污染土壤。同时,运输过程带来环境二次污染,严重破坏和影响了城市形象。目前,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即将完工,为更好地规范行业秩序,形成“源头收集、中转清运、集中处置、再生销售”的闭环管理模式,需制定行业行政规范性管理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二、《规定》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制定《南安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源头管理、处置管理、部门职责、保障措施、附则”6个部分,附《南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考评办法》及《南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考评标准》2个附件。
(一)总则
主要对《规定》中所述的建筑垃圾进行定义,并明确从事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遵循本《规定》。
(二)源头管理
主要从源头管理方面明确政府投融资项目(含拆迁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村建房、居民装修、物业管理等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付费原则、补助机制。
(三)处置管理
主要从处置管理方面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四)部门职责
主要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的工作职责。
(五)保障措施
主要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乡镇中转场站建设、财政资金补助、建筑垃圾处置考评、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政策扶持、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方面为我市建筑垃圾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六)附则
主要明确《规定》开始执行的具体时间及解释单位。
(七)附件部分
提供正文中提到的建筑垃圾处置考评的具体内容、方式、结果运用及对照标准。
四、其他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止。
本规定由南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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