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3-00075
    • 备注/文号:南政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23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3-23 10:13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南安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在南安市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工程垃圾(桩头、碎砌块、砂浆、混凝土、木材、包装材料、钢材等材料)、拆除垃圾(旧建筑物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砖块、石头、混凝土、木材、塑料、石膏、灰浆、屋面废料、钢铁和非铁金属等)和装修垃圾(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等。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物尽其用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按照“源头收集、中转清运、集中处置、再生销售”的模式进行闭环管理。

      二、源头管理

      (一)政府投融资项目(含拆迁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委托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资质的企业处置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垃圾运输及处置费用,并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财审部门在预算审核时应予以保留;在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涉及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在土地出让方案中,应载明地块内建筑垃圾处置需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按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相关费用由政府投融资项目(含拆迁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及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内的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负总责,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内的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的责任主体。

      (二)农村建房、居民装修、物业管理等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要自行转运至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建设、提供的中转场站统一堆放。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履行建筑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属地管理责任,按照“统一收集、集中转运、委托处置”的模式,委托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转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消纳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费用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由产生单位承担。中转场站转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承担,市财政局按实际运输距离根据考评成绩进行“阶梯式”补助乡镇(街道、开发区),10公里(含)以内按单程每吨每公里补助2.4元为基数,10公里-20公里(含)按单程每吨每公里补助2.1元为基数,20公里以上按单程每吨每公里补助2元为基数。

      农村建房、居民装修、物业管理等产生单位可按量自行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缴交处置费用,也可按量委托乡镇(街道、开发区)代为缴交。乡镇(街道、开发区)需无偿提供代缴服务。

      农村建房、居民装修、物业管理等可自行选择与有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企业签订处置合同处置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委托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转运,相关处置费用及运输费用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承担,并在合同签订之后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报备。

      (三)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四)任何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与建筑垃圾混合收集、堆放。

      三、处置管理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不得接收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不得拒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实施建筑垃圾接收、处置智慧信息化平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接收的建筑垃圾处置率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得将接收的建筑垃圾直接、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要规范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行为,保障建筑垃圾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四、部门职责

      (一)市城管局是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住建局负责对建筑垃圾中转场站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指导和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工作。

      (三)市工信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推广、应用。

      (四)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建筑垃圾中转场站及具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五)市发改局、工信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局等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将建筑垃圾运输纳入在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管范畴;督促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落实临时施工道路硬化、冲洗设备及保洁等工作;督促建设项目委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处置建筑垃圾;督促建设项目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发包给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

      (六)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交警大队依据各自部门职责做好建筑垃圾装载、运输管理和执法工作。

      (七)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建设项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建设、管理、运营建筑垃圾中转场站,做好前端收集、转运工作,委托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督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处置建筑垃圾;为农村建房、居民装修、物业管理等单位提供相关费用代缴服务;开展常态巡视检查,发现违规擅自清运或乱倒乱卸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抄告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对已倾倒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责令涉事人员及时清运。

      (八)其他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管理按照省、泉州市、南安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会同市资源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建筑垃圾中转场站,A类乡镇建设1-3个,B类乡镇建设1-2个,C类乡镇建设1个。每个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并设置明显标志标识,有围护隔离、排水等安全设施,配套地磅、装卸机械等设施设备,建立日常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做好车辆进出台账登记管理工作。

      中转场站不得接收政府投融资项目(含拆迁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

      (三)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会同市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建筑垃圾中转场站选址布点,保障用地合法合规、场站规范建设、转运车辆正常通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中转场站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和竣工验收,市住建局提供技术支持。

      (四)市城管局负责每月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建筑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情况及中转场站管理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建筑垃圾季度综合成绩予以确定拨付本季度建筑垃圾运输补助资金。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建筑垃圾由中转场站运输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途中产生的运输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实际运输距离根据考评成绩进行“阶梯式”补助,10公里(含)以内按单程每吨每公里补助2.4元为基数,10公里-20公里(含)按单程每吨每公里补助2.1元为基数,20公里以上按单程每吨每公里补助2元为基数。其中路程以实际运输路线为准,建筑垃圾量取中转场站的出场地磅数据与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厂区的进厂地磅数据的最小值。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委办〔2019〕82号)要求,将农村建房、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清理纳入《农村建房履约承诺书》中,对建筑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进行约定。市城管局按照《南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考评办法》(附件1)每月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的建筑垃圾中转场站及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进行考评,并通报。季度综合成绩85分(含)以上的,按全额基数给予兑付中转场站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转运补助资金;85分以下的按95%基数给予兑付补助资金。同时,将建筑垃圾考评年度综合成绩纳入乡镇(街道、开发区)年度绩效考核农村环境卫生指标中计算。

      (五)市财政局要将建筑垃圾转运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含拆迁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各施工节点进行检查时,将建筑垃圾收运处置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市城管局每季度结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建筑垃圾考评情况,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含拆迁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问题进行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于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等情况,抄报市效能办。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技改补助等方面的优惠。

      (九)积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

      鼓励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满足技术标准要求前提下使用绿色建材产品。

      (十)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各职能部门要落实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职责,对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问题较突出的单位视情节进行效能问责等。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发改局、工信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交警大队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依法查处。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止。

      本规定由南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考评办法

      2.南安市建筑垃圾管理考评标准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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