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潘新南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卫计消罚〔2018〕018号);于2019年6月19日我局向你邮寄《催告书》(文号:南卫健消催【2019】001号),你联系不上,且外出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本催告书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5000元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前先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如不缴纳,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南安市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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