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肖鹏鹏、潘剑波
2026-09-14 16:25 阅读人数:1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闽(2019)南安市不动产权第1303101号

潘剑波、肖鹏鹏

不动产所有权

南安市溪美办事处环城西路世纪豪庭10号楼1906室

 

  公告单位:南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