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5-00350
    • 备注/文号:南政地〔2025〕8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04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耀华制衣厂一宗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及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事项的批复
    时间:2025-08-05 18:07

    市资源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耀华制衣厂一宗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及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事项的请示》(南资源〔2025〕6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耀华制衣厂拟改造地块参照我市低效工业(仓储)用地盘活改造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不保留地上原有建(构)筑物。

      二、同意由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耀华制衣厂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将原出让工业用地变更用途为不可分割商业用地(旅馆用地),自行改造用地面积为9414平方米(折14.12亩),并按不同用途的评估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对应的土地用途变更为不可分割商业用地(旅馆用地)。

      三、同意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及主要规划经济指标为:(一)用地面积:9414平方米;(二)用地性质:旅馆用地;(三)容积率≤4.5;(四)建筑密度≤35%;(五)绿地率≥20%;(六)建筑高度≤100米。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按照《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耀华制衣厂工改商地块规划条件的通知》(南资源规〔2025〕10号)文件执行。

      四、同意该宗地改变土地用途补交地价额核定为1155万元(折81.80万元/亩)。

      五、由你局与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耀华制衣厂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使用年限40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土地使用有关事项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存在查封、抵押情形的,用地单位在正式签订《变更协议》(《补充合同》)前应分别解决纠纷、消除查封状态和提供不动产解押或抵押权人同意其改造的证明材料;拟不保留地上建(构)筑物的,地上原有建(构)筑物应全部拆除并注销房屋所有权。

      六、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耀华制衣厂缴清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后,应将涉及改造的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书交由你局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七、土地用途变更等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特此批复。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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