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200-2026-00160
    • 备注/文号:南政函〔2026〕126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21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霞美镇霞美村下莆某号自建房“2025·11·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6-04-30 18:16

    南安市消防救援局:

      你局《关于呈报南安市霞美镇霞美村下莆某号自建房“2025·11·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泉南消〔2026〕13号)收悉,依据《泉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泉政办发〔2022〕5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查组提出的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意见。

      二、责令霞美镇党委、政府对相关人员及村居进行处理,并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霞美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消防宣传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南安市霞美镇霞美村下莆某号自建房“2025·11·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安市霞美镇霞美村下莆某号自建房“2025·11·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24日,南安市霞美镇霞美村下莆某号自建房发生火灾,现场有1名人员被困,后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针对这起火灾事故,根据《泉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泉政办发〔2022〕5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成立由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工信局、公安局、商务局、应急局、霞美镇政府为成员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走访、物证鉴定、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南安市霞美镇霞美村下莆某号自建房,建筑呈长方形,长为14.1米,宽为12.2米,单层面积约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8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为五层半,主体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顶部局部为铁皮简易搭盖,一至二楼为电商办公,三至四楼为电商仓库,五层为居住场所,五层半为阳台闲置。南安市霞美镇霞美村下莆某号自建房东侧为下莆村某号一层古厝,北侧为下莆村某号三层民房,南侧毗邻下莆村某号三层民房、下莆村某号民房,西侧为下莆村某号民房。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救援情况

      2025年11月24日6时28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南安市霞美镇霞美村下莆某号民房发生火灾。接警后,指挥中心立即调派霞美消防救援站出动2部消防车1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后调派南美路消防救援站、北清路消防救援站出动7部消防车35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增援,共计9部消防车,45名指战员到场进行处置;6时42分许,霞美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7时19分,在五层半往阳台的楼梯口救出1名被困人员,并交由现场医护人员进行抢救;7时21分许,明火被扑灭;7时42分,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市消防救援大队相关领导到场指导灭火救援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及霞美镇政府相关人员到场协同处置。

      (二)事故救援评估

      此次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火灾中,救援人员在五层半往阳台的楼梯口救出1名被困人员,并交由现场医护人员进行抢救。7时42分,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死者姓名:陈某萍,女,汉族,南安市霞美镇霞美村下埔某号)。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本起火灾受灾户数1户,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火灾烧毁烧损南安市霞美镇霞美村下莆某号民房内部放置的货架、配件、电视机、电动车、民房建筑。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4.49万元。其中,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1.49万元,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06时12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南安市霞美镇霞美村下莆某号一层客厅内从南墙至距南墙2.3m交从西墙至距西墙2.7m的区域;起火点位于南安市霞美镇霞美村下莆某号一层客厅内从南墙至距南墙交从西墙至距西墙0.9m区域;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人为放火、外来火源、敬神祭祖、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无法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2.间接原因:(1)起火区域电气设备较多,起火点附近提取的电气线路虽未检出明确电气故障痕迹,但经当事人陈述该区域有使用劣质排插,存在电气设备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的可能性,火灾初期缓慢发展的特征与此类低强度火源引燃规律相符。(2)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缺失消防培训,对于火灾风险认知不足,未及时排查隐患或采取应急措施,在火灾发生时未第一时间报警且被困人员母亲缺乏逃生及自救能力,在火灾发生后对被困人员错误的疏散引导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问题之一。(3)该建筑存在办公场所、仓库与住宿场所未单独进行有效防火分隔的现象。生活、仓库、办公区域未进行实体分隔,火势和有毒烟气易迅速蔓延,增加逃生难度。(4)疏散通道设置不规范,该起火建筑存在单楼梯设计,楼梯未设置封闭楼梯间,且缺少逃生窗口,火灾发生时无法及时进行疏散。(5)现场消防设施缺失严重,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器材。(6)日常用电管理不规范,该场所电气线路存在私拉乱接、设置杂乱等情况,且现场对讲机的电池存放未单独分类存放,易引发短路并造成火灾;(7)现场一至四层逃生通道及安全出口存在易燃物随意大量堆积,燃烧后产生高温及浓烟加剧火灾蔓延。

      (二)事故性质

      本起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霞美镇人民政府,作为起火房屋所在辖区的属地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建议南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霞美镇人民政府进行全市通报。

      (二)霞美村村委会,作为起火房屋所在村委,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建议霞美镇政府对霞美村委会进行全镇通报。

      (三)陈某兴(中共党员,男,汉族),霞美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副主任,霞美镇派驻霞美村工作队队长,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不够到位,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建议由霞美镇党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处理,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陈某阳(中共党员,男,汉族),霞美镇霞美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宣传及防范措施不够到位。建议由霞美镇党委对其进行党内警告处分,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陈某烽(非中共党员,男,汉族),霞美镇霞美村包片网格员,未全方位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对自建房场所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建议由霞美镇政府给予其解聘处理,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要以“小火亡人”火灾防范为切入点,牢固树立消防安全底线思维,紧盯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和重点,开展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找准易发生“小火亡人”的场所和火灾规律特点,制定针对性措施,把消防安全落实落细落到位。同时,市安委办、消安委办要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综合采取约谈、警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切实推动消防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持续夯实基层消防基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持续推动加大人、财、物等保障,充实消防工作站并实体运行,确保基层末端“有人抓、有人管”。发动乡镇(街道)综治办、综合执法队、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微型消防站、治安巡逻队、基层网格等力量,开展显见性隐患排查,强化幼龄儿童等重点人员帮扶指导。同时,各乡镇要以“救早、灭小、救初期”为目标,加快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村级微型消防站建设,强化基础消防设施,打通防灭火“最后一公里”,有效缩短火灾初起阶段的扑救时间,提高处置初起火灾水平。

      (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要针对群众消防意识薄弱、宣传教育覆盖面狭隘的特点,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开展“小火快跑,浓烟关门”、家用电器使用安全和初期火灾扑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指导自建房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疏散演练,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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