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000-2026-00341
- 备注/文号:南政地〔2026〕7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04
市资源局: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眉山乡前进村骨灰堂项目用地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南资源〔2026〕49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眉山乡前进村集体建设用地0.2667公顷(原地类为林地0.26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8公顷)拨用给前进村民委员会作为眉山乡前进村骨灰堂项目用地,规划用途为殡葬用地。
眉山乡人民政府应根据项目备案、规划要求等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请眉山乡人民政府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缴纳各项用地税费。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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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830235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