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6-00372
    • 备注/文号:南政〔2026〕27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20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泉梅高速公路南安段公路工程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时间:2026-08-21 17:39

    因泉梅高速公路南安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泉梅高速公路南安段公路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对泉梅高速公路南安段公路工程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6年8月21日至2026年9月21日。

    二、补偿登记: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土地、房屋等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三、意见反馈: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征求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信函方式寄至征收实施单位南安市码头镇人民政府、南安市梅山镇人民政府、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南安市康美镇人民政府,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书证材料(或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

    联系单位:南安市码头镇人民政府、南安市梅山镇人民政府、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南安市康美镇人民政府,雪峰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电话:南安市码头镇人民政府:86468502

    南安市梅山镇人民政府:86585101

    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86682201

    南安市康美镇人民政府:86653201 

    雪峰开发区管委会:86682215 

    特此通告。

     

    附件:泉州至梅州高速公路(南安段)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681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州至高速公路南安段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泉州至梅州高速公路南安段以下简称泉梅高速公路南安段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该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和谐稳妥”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泉州市和我市相关规定精神,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高速公路网泉厦漳城市联盟路南安段工程建设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2016〕158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道G324线南安段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3〕16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3〕7号),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保障权益原则,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二、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对象

    (一)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泉梅高速公路南安段土地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物权人、构筑物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三、土地、房屋征收主要原则

    (一)土地面积、地上物确认办法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沿线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分别负责各自辖区项目红线图内的土地、房屋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2征地红线图内,土地面积、地上物现场清点拆迁房屋的丈量工作泉梅高速公路南安段项目建设指挥部统一委托一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和清点,并以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拆迁面积依据镇(街道、开发区)、村相关分管负责人及中介机构测量人员、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土地部分),权属拥有者共同签字确认。

    3征收土地红线边角地,面积在20m2以内的,按实际地类给予征收补偿,超过20 m2不予征收。

    4利用旧路段两侧征地红线按公路边沟、水渠的外侧内沿,边坡坡脚、无边沟及护坡的为公路水泥路面路缘外一米为界限旧路段界限内土地不再予以重复征用补偿

    (二)地类认定以实地确认为主。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调查成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纳税证明等为准。

    (三)有关果树数量的确认办法:

    1.果树数量的确认,以实际征收果园地清点的果树数量,但果树数量应控制在相对合理株数以内(龙眼、荔枝每亩25株以内,芦柑、橄榄、杨梅、杂果等每亩100株以内)。征收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苗木一律不予赔偿。

    2.农村居民房前屋后零星果树参照地上物补偿标准给予清点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

    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无异议,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其被征收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列情况的可按下述优惠办法计算被征收建筑面积:

    1私人自建住宅挑梁、走廊、阳台、中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100%计算征收面积。

    2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面积按100%计算征收面积。

    3平屋、古大厝的天井按100%计算征收面积。

    4利用坡屋顶空间作阁楼的(与主体房屋同时建的)、利用民房顶层斜屋面和楼中楼架空层部分的面积计算:阁楼层高、楼房顶层斜板高度高于2.2米(含2.2米)以上的部分,按实际房屋结构投影面积的100%计算征收面积;高度低于2.2米且高于1.6米(含1.6米)的,按实际房屋结构投影面积的50%计算征收面积;低于1.6米的部分按附属物“阁楼”给予补偿楼中楼挑空部分面积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5通往屋顶的风楼,其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低于2.2米(不含2.2米)且高于1.6米(含1.6米)的,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属物“风楼”给予补偿。

    6被征收房屋层数为总一层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面积的140%结算,被征收房屋层数为总二层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面积的120%结算,被征收房屋层数为总三层以上(含)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面积的100%结算。

    7寺庙、骨灰堂、祖祠堂层高低于3米的,面积按2倍计算;超过3米不足6米的,面积按3倍计算;层高6米以上(含6米)的,面积按4倍计算。

    8构筑及装饰标准较高的古大厝建筑经建设部门认定后,房屋补偿标准按照其相对应结构重置价标准的2倍计算。

    9阴宫(亭)高度超过1.5米不足3米的,面积按3倍计算;高度在1.5米以下的(含1.5米),面积按2倍计算。

    四、征收土地及地上物补偿

    征收土地分为耕地、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大类,详见附件1。征收土地(养殖水面、养殖滩涂、盐田除外)原则上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3〕7号),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52000元/亩+2000元/亩青苗补助费,合计540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般农作物补偿费用、青苗补助费。具体执行上,不分地类(包括青苗、果树、苗木、苗圃、茶园、速生林等一般农作物)以综合价每亩54000元(即52000元/亩+2000元/亩青苗补助费)包干给属地镇政府发放补偿款,并签订包干合同,确保土地补偿款足额全部发放到被征收户手中。在耕地上种植果树,实际利用现状为果园的,原则上可以按耕地(原地类)征收标准给予补偿,也可选择按园地(现状地类)征收标准加果树补偿标准一并计算进行补偿。

    征收地上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征收林地地上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水沟水渠的补偿,对于五级以下(不含五级)不列入水利部门管理的沟渠按周边地类标准进行补偿,但已列入水利部门管理的溪流不予列入征迁补偿。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住宅房屋征收户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临时安置确有困难的房屋征收户由镇、其所在村或所在单位协助临时过渡安置。临时安置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过渡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和零星安置的一次性发给过渡费12个月,选择集中安置的过渡费最高不超过24个月。

    2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地上建筑物与住宅用地分开计算,合并补偿。简易搭盖不列入安置,搭盖用地的补偿参照周边地类标准给予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空闲宅基地以土地使用权证、住宅建筑申请表、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或准建证等有效资料为依据。其中,持有国有土地合法手续尚未基建的宅基地按300元/m²标准给予补偿收回,持有集体土地合法手续尚未基建的按200元/m²标准给予补偿收回。

    征收合法国有出让住宅用地按相应区域现行基准地价进行补偿。目前即按《南安市2019年度中心城区及乡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应用方案》南政文〔2020〕175号进行补偿。合法的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补偿标准按住宅用地所在乡镇各类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平均值的70%进行补偿。合法的集体性质住宅用地补偿标准按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补偿标准扣除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每亩35000元)、耕地开垦费(每亩9000元)、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每亩18600元)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户采用货币补偿自行安置,按征收房屋主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一次性增加奖励标准1000元/m²

    4房屋征收确需安置,可采取集中安置和零星安置方式相结合。

    集中安置的安置地标准按被征收宅基地1:2的比例确定面积,安置地由镇、村选址建设,按规定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安置地补偿按实际用地的地类标准予以发放,并按6万元/亩(即90元/ m2)标准包干补助三通一平,直接拨付到安置地所在乡镇。集中安置(市镇规划区外)的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面积限额标准,每亩按2.4~3户宅基地控制,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根据被征收人宅基地的面积,按照拆一还一、互补差价的原则给予安置。安置地报批税费列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项目。

    零星安置(市镇规划区外)根据一户一宅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面积限额标准,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由被征收户自行安置。安置地由镇、村会同被征收人选址定点,逐级上报,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

    5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按《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南委办发〔2016〕11号)规定处理。

    6对装修豪华的房屋,如若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可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费用由提出方支付。

    (二)经营性房屋征收补偿

    1涉及经营性店面征收补偿的,应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一是按时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二是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三是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四是持有效税务登记证。征收补偿费用按被征收房屋的临街(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的4倍给予补偿(但最大进深不超过12米),超过12米部分按住宅类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2准店面(指以店面的形式建设,有实际经营,手续不完整的店面),征收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临街(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的3倍给予补偿(但最大进深不超过12米),超过12米部分按住宅类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三)工业及仓储用房征收补偿

    征收工业用地原则实行货币安置,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用地按照其所在地块,参照本区域相应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给予补偿,无完整土地手续按实际地类补偿标准征收。

    工业厂房及仓储用房的征收补偿标准按附件6执行。

    六、三杆迁移补偿标准

    (一)电力杆线:按照《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闽电发展规〔2024〕10号)原则上电力设施迁改按照“货币补偿”模式进行,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套用《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在《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中无相关规定的,10千伏及以下项目执行《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工程所需的物资单价按照供电公司中标供应商的物资价格,但工程造价预算需经泉州市高指审核中心审核批准,最终迁改提出方按泉州市高指审核中心审核批准结果与电力供电公司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涉及的费用包括可研费、勘察设计费、评审费、施工费、材料费、监理费等

    (二)国防光缆: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征收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知》(闽重办〔2009〕28号)执行。

    (三)通讯杆线:60000元/km。

    (四)有线电视杆线50000元/km。

    (五)地下光(电、通讯)缆:150000元/km。

    (六)独立的变压器迁移费(包括接入杆线):30000元~60000元/台(以电力部门实际测算并经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迁移费用为准)。

    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天然气管道、水闸、水坝,广告牌、交通标志牌、市政路灯、通信基站、发射塔等项目:按各自行业、部门套用相关定额进行补偿,如若存在争议,争议部分可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三杆迁移用地征收、青苗补偿按该实施方案执行。电力铁塔具体位置由沿线村(居)委会、电力施工方现场共同确定,并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征用,即铁塔征地面积120 m2的按每处人民币贰万元补偿,铁塔征地面积16 m2左右的土地按每处人民币伍仟元补偿,红线外电力井补偿每处按3000元补偿,红线外电缆沟补偿按100元/米给予补偿,并采取一次性包干方式由村委会统一支付(以上补偿单价包括施工临时便道和青苗补偿),包干协议由市指挥部工作专班与村委会共同签订。民用380V以下电缆杆线按50元/米给予补偿,民用照明220V电力杆线按30元/米给予补偿,企业独立变压器外线(10KV)线路电缆杆线按80元/米给予补偿。

    七、各项补偿费的支付办法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村集体。

    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全额支付给地上物的所有者。

    拆迁住宅地、特殊建筑物建设用地的补偿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拆迁人(单位)。

    其他费用按国家或省市规定标准确定。

    八、其他事项

    (一)各涉及乡镇(街道)开发区按本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未尽事宜由各涉及乡镇(街道)、开发区按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二)本方案由泉梅高速公路南安段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泉梅高速公路南安段项目建设指挥部牵头会同各乡镇(街道)协调解决。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1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2 征收土地、临时用地地上物补偿标准

       13 征收、临时占用林地地上物补偿标准

       14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5 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16 工业及仓储用房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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