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6-00029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6〕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0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低空飞行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6-02-05 17:18

    柳城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低空飞行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低空飞行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低空经济发展战略,响应交通强国福建先行区战略部署,抢抓低空经济新赛道机遇,全力打造低空经济县域示范样板,南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低空飞行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为维护公共利益,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方案土地及房屋征收范围为低空飞行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实施范围,具体界址范围以项目实施涉及的土地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安置主要原则

      (一)依法公平原则: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二监督”制度,严格落实工作程序,切实依法充分保障被征收集体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属地管理原则:市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主体;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审查报批、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柳城街道办事处受市政府委托,作为土地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开展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问题。

      (三)用地控制原则:土地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种植、移植新的农作物、苗木、林木及其他地上物,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将拟征收土地及房屋的具体地址范围、暂停办理内容、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房产、建设、工商、税务、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

      (四)安置原则:土地及房屋征收以货币补偿为主,以自行安置为辅。

      (五)一次性征收原则: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项目用地实行一次性征收。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3〕7号)执行,即按5.2万元/亩标准补偿。

      水沟水渠的补偿,对于五级以下(不含五级)不列入水利部门管理的沟渠按周边地类标准进行补偿,但已列入水利部门管理的溪流不予列入征迁补偿。

      (二)工业用地征收补偿办法

      征收工业用地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国有出让土地,且已缴清全部土地规费,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其土地按批准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给予补偿;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且已缴清全部土地规费,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其土地按批准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的70%给予补偿;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按实际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地上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二)征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三)果树数量的确认办法

      1.果树数量的确认,以实际征收果园地清点的果树数量为准,但果树数量应控制在相对合理株数以内(龙眼、荔枝每亩 25株以内,芦柑、橄榄、杨梅、杂果等每亩100株以内)。征收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苗木一律不予赔偿。

      2.农村居民房前屋后零星果树参照地上物补偿标准给予清点补偿。

      3.景观树等其他树种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清点补偿。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住宅房屋

      1.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地上建筑物与住宅用地分开计算,合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地上建筑物(详见附件5)、简易搭盖(详见附件6)不列入安置,搭盖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周边地类标准给予补偿。

      空闲宅基地以土地使用权证、住宅建筑申请表、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或准建证等有效资料为依据。其中,持有国有土地合法手续尚未基建的宅基地按300元/m2标准给予补偿收回,持有集体土地合法手续尚未基建的按200元/ m2标准给予补偿收回。

      (二)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无异议,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其被征收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列情况的可按下述优惠办法计算被征收建筑面积,同时参照附件4补偿标准执行:

      1.寺庙、骨灰堂、祖祠堂层高低于3米的,面积按2倍计算;超过3米不足6米的,面积按3倍计算;层高6米以上(含6米)的,面积按4倍计算。

      2.阴宫(亭)高度超过1.5米不足3米的,面积按3倍计算;高度在1.5米以下的(含1.5米),面积按2倍计算。

      (三)工业厂房、专业养殖场及仓储用房等建筑物

      工业厂房、专业养殖场及仓储用房征收补偿标准按附件7执行。征收机关、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含学校)的建筑物,一律按住宅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六、“三杆”迁移补偿标准

      (一)电力杆线: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9〕103号)执行。电力部门因发展需要结合迁改提高标准部分的费用,由电力部门承担;迁改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工程造价套用电力部门相关定额、主材单价按泉州市当月发布的信息指导价进行编制;迁改涉及的民事问题由征收要求方负责。

      (二)国防光缆: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征收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知》(闽重办〔2009〕28号)执行。

      (三)通讯杆线:60000元/km。

      (四)有线电视杆线:50000元/km。

      (五)地下光(电、通讯)缆:150000元/km。

      (六)独立的变压器迁移费(包括接入杆线):30000元~60000元/台。

      (七)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天然气管道、水闸、水坝,广告牌、交通标志牌、市政路灯、通信基站、发射塔等项目:按各自行业、部门套用相关定额进行补偿,如若存在争议,争议部分可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七、各项补偿费的支付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用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

      (二)征收土地、临时用地地上物补偿,全额支付给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三)其他费用按国家或省规定标准确定。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市政府相关标准执行。

      (二)项目所在柳城街道办事处按本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具体工作。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所在征收组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南安市低空飞行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指挥部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三)本方案由市低空飞行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2.农业生产配套设施补偿标准表

      3.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表

      4.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5.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表

      6.搭盖补偿标准表

      7.工业及仓储用房征收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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