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0-00045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0〕15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19
康美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两溪一湾”康美段启动区(康美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两溪一湾”康美段启动区(康美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南安市“两溪一湾”康美段启动区(康美村)地块(以下简称康美村地块)土地及房屋征收的顺利实施,拉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省、泉州市和本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泉铁路南安段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54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方案土地及房屋征收范围为市“两溪一湾”康美段启动区(康美村)实施范围,具体界址范围以项目实施涉及的征地及临时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安置主要原则
(一)依法公平原则: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二监督”制度,严格落实工作程序,依法确实充分保障被征收集体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属地管理原则:市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实施主体,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康美镇人民政府根据市自然资源局的授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开展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问题。
(三)用地控制原则:土地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种植、移植新的农作物、苗木、林木及其他地上物,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将拟征收土地及房屋的具体地址范围、暂停办理内容、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房产、建设、工商、税务、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
(四)安置原则:土地及房屋征收以货币补偿为主,以自行安置、产权调换为辅。
(五)一次性征收原则: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项目用地实行一次性征收。
(六)整体征收原则:征收房屋以“需征收的尽可能整栋征收”为原则,确保道路两侧景观整齐规范,避免造成安全隐患。房屋整栋征收后原房屋占地面积(红线外部分)由康美镇人民政府纳入统一管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分为耕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等七大类,详见附件1。地类认定以实地确认为主,参照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纳税证明等。
(二)工业用地征收补偿办法
征收工业用地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国有出让土地,且已缴清全部土地规费,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其土地按批准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给予补偿;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且已缴清全部土地规费,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其土地按批准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的70%给予补偿;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按实际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地上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临时用地地上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二)征收、临时占用林地地上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三)果树数量的确认办法
1.果树数量的确认,以实际征收果园地清点的果树数量为准,但果树数量应控制在相对合理株数以内(龙眼、荔枝每亩 25株以内,芦柑、橄榄、杨梅、杂果等每亩100株以内)。征收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苗木一律不予赔偿。
2.农村居民房前屋后零星果树参照地上物补偿标准给予清点补偿。
3.景观树等其他树种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清点补偿。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收房屋原则上鼓励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也可以选择全部产权调换,或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 (先产权调换后再计算货币补偿)等四种方式”。若被征收人对本方案中被征收房屋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泉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认可的评估结果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的依据,但不享受本方案规定选择协议价格补偿时享有的优惠和奖励。
(一)住宅房屋
1.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地上建筑物与住宅用地分开计算,合并补偿。简易搭盖不列入安置,搭盖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周边地类标准给予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7。
空闲宅基地以土地使用权证、住宅建筑申请表、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或准建证等有效资料为依据。其中,持有国有土地合法手续尚未基建的宅基地按300元/㎡标准给予补偿收回,持有集体土地合法手续尚未基建的按200元/㎡标准给予补偿收回。
2.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问题。临时过渡安置确有困难的被征收人由镇、村或所在单位负责协调解决临时过渡安置问题。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不包括零星自行安置批准宅基地),补偿款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腾空封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一次性结算。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一次性增加奖励标准详见附件6。
4.选择产权调换或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腾空封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先发放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第一季度临时安置补助费。交房结算时,余款与安置房款一并结算,应付补偿款由征收人在结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应交安置房款由被征收人在规 定期限内(以通知为准)交清。
5.被征收人确需安置的,可采取集中安置和零星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1)集中安置采取统规统建方式,安置地由镇、村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选址建设,按规定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安置地补偿按实际用地的地类标准予以发放,并按6万元/亩(即90 元/m2)标准包干补助“三通一平”,直接拨付到康美镇和康美村。安置地报批税费列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项目。集中安置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主体面积,按照“等面积、严控扩购、差价互补”的原则给予安置。安置房按照“先签协议、腾空封房,先确定选房顺序号 (同一时间段内因签约腾空人数较多,无法直接确定选房顺序号的,采用摇号确定)”和“必须选取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含照顾购买面积)的安置房屋”的原则进行回迁安置。
(2)零星安置(镇规划区外)根据“一户一宅”的要求 和法律规定的面积限额标准,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由被征收户自行安置。安置地由镇、村(居)会同自然资源管理所、村镇站、被征收人选址定点,逐级上报,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零星安置用地按被征收宅基 地1:1.5的比例确定面积,按耕地标准直接发放到被征收人;“三通一平”的补助按被征收人宅基地面积70元/m2给予补偿,直接发放到被征收人。
6.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予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后剩余可安置面积(含照顾购买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实行货币补偿。
7.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封房之日起发放至交付安置房之日止,临时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 个月;临时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但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回迁通知之日起15 日内,被征收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回迁通知之日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8.对装修等次较高的房屋,如若存在争议,争议部分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经营性房屋
1.经营性店面征收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临街(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的4倍给予补偿,但最大进深认定不超过12米,超出12米部分按建筑结构住宅用途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准店面(指以店面的形式建设,有实际经营,手续不完整的店面)征收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临街(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的3倍给予补偿,但最大进深不超过 12米。
(三)工业厂房、专业养殖场及仓储用房等建筑物
工业厂房、专业养殖场及仓储用房征收补偿标准按附件8执行。征收机关、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含学校)的建筑物,一律按住宅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四)非法占地、违法建设
按《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南委办发〔2016〕11号)规定处理。
六、各项补偿费的支付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用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村集体。
(二)征收土地、临时用地地上物补偿,全额支付给地上物的所有者。
(三)拆迁住宅地、特殊建筑物建设用地的补偿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拆迁人(单位)。
(四)其他费用按国家或省规定标准确定。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市政府相关标准执行。
(二)本方案由康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镇、村协调解决。
(三)本方案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临时用地地上物补偿标准
3.征收、临时占用林地地上物补偿标准
4.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5.被征收房屋装修、成新调节系数标准
6.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一次性增加奖励标准
7.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8.工业及仓储用房征收补偿标准
9.土地及房屋征收认定和面积测量计算办法
10.“三杆”迁移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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