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范围为新建福厦高铁(时速350公里/小时)南安段用地红线内、安全保护区内(详见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
福州至厦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公告—南政〔2017〕70号)及两侧500米以内。
二、严禁破坏栅栏、私自开设铁路道口;对铁路用地红线内与铁路运输生产安全无关的所有建(构)筑物,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
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或植物,不得向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排污、倾倒垃圾、堆载重物以及其他危害铁路生产安全的行为。对影响铁路安全的树木或植物,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四、对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含铁路、
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500米范围内,可能被大风刮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彩钢瓦以及广告牌、塑料薄膜、防尘网等轻(硬)飘浮物及重要的危险源,采取拆除、加固、替换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对存在油气、压力容器、危险源等影响铁路安全的企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五、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六、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随意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对无证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构成刑事犯罪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南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七、对破坏铁路运行的所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暴力抗拒、阻扰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处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铁路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指导意见》(国铁安监〔2021〕6号),请铁路沿线乡镇及市应急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4日。由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3505830235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