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都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6年03月01日)

    2025年9月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英都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英都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镇党政办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在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www.nanan.gov.cn。

      2. 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南安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1号南安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档案综合楼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38140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3:00-6:00(夏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南安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12号南安市图书馆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26519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3:00-6:00(夏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温馨提示:图书馆每周五下午闭馆。

    3、英都镇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地址:南安市英都镇镇府路1号便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5-8616850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3:00-6:00(夏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4.英都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

    地址:南安市英都镇镇府路1号英都镇人民政府大门政务公开栏

      5.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6.微信公众号:魅力英都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 登录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镇政府档案室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五)编排体系

      南安市英都镇人民政府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镇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 镇党政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6168505

      传真号码:0595-86163501

      电子邮箱:yingdudwb@126.com

      通信地址:南安市英都镇镇府路48号英都镇党政办

      邮政编码:36230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3:00-6:00(夏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地址:南安市英都镇镇府路48号英都镇党政办)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 信函(邮寄)

      申请人可登录“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点击下载),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通过邮寄或信函提交给受理机构,收件人请填写“英都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收件人地址请填写南安市英都镇镇府路1号英都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收件人联系方式请填写“0595-86166502”,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站地址:http://www.nanan.gov.cn/)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击提交),受理机构将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确认申请之日,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属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是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2点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的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