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23-0101-2021-00039
- 备注/文号:南霞委〔2021〕111号
- 发布机构:中共南安市霞美镇委员会 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31
杏埔村党委、各村党(总)支部、各村委会,市(镇)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委办发〔2021〕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成立霞美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黄东良(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提名人选)
副主任:陈东阳(镇人大主席提名人选)
陈鸿杰(镇党委副书记)
苏上坚(镇党委一级主任科员)
徐训连(镇党委一级主任科员)
洪文随(镇党委二级主任科员)
洪水龙(镇党委二级主任科员)
李 强(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洪双育(镇党委统战委员、秘书)
陈典生(镇党委组织委员)
刘智雨(镇党委宣传委员)
黄金星(镇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丁锦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卢清梅(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陈很农(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提名人选)
吴东强(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主任)
黄榕洲(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郑冬晖(镇综合执法队队长)
潘江山(基层司法所三级主任科员)
沈江川(镇四级主任科员)
吴金造(镇四级主任科员)
王民生(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李荣艺(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
卢景龙(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
叶丹丹(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
庄端虹(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
庄庆南(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佳兴(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永和(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干部)
陈艳春(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干部)
黄佳峰(镇综合执法队干部)
洪暾龙(镇综合执法队干部)
周悦滢(镇综合执法队干部)
陈文良(镇综合执法队干部)
陈发力(霞美自然资源管理所所长)
洪吉吉(霞美行政执法中队队长)
叶亚宏(镇林业站站长)
王振洪(镇总工会副主席)
欧阳肖林(霞美派出所副所长)
周秋敬(霞美卫生院院长)
尤其昌(红星职专校长)
李华凉(宝莲中学校长)
林泽铃(柳南中学校长)
洪馨民(霞美中心小学校长)
林伟昆(霞美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黄小唐(南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
吕志锋(霞美中心供电所所长)
陈东龙(霞美广电网络服务站站长)
杨儒剑(霞美邮政分局局长)
黄孕胜(霞美电信分局局长)
傅静莉(霞美移动分局局长)
霞美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镇消防工作站,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陈鸿杰兼任,副主任由综合执法队队长郑冬晖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担任。
以上成员如有人事变动,自动调整为接任人员,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霞美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共南安市霞美镇委员会 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霞美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镇消安委)工作制度,明确镇消安委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规范相关工作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消安委是镇政府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镇消防工作,提出全镇消防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镇消安委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镇消安委主任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镇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书记、副镇长担任,成员由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政府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综合执法队队长、市监所所长、派出所所长或政府专职队队长等组成。
第四条 镇消安委成员单位由霞美派出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国土所、供电所、各中小学、党建办、规划办、社会治理办、财政经济办、林业站等组成。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为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镇消安委办公室设在镇消防工作站,承担镇消安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变更规定
(一)镇消安委成员单位变更时,由镇消安委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报请镇消安委主任同意,由镇消安委印发通知。
(二)镇消安委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变更情况抄送镇消安委办公室。镇消安委主任、副主任变更,按程序报批后由镇消安委印发通知。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六条 镇消安委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贯、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消防工作政策,研究制定适应本镇消防工作情况的措施、意见。
(二)研究制定消防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消防救援体系建设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检查消防工作落实情况,总结、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四)指导、监督、考核村委会和镇消安委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五)组织、指导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和消防宣传活动,督促行业、系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六)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提醒、约谈、督办等机制。
(七)完成镇党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七条 镇消安委办公室在镇消安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可以抽调成员单位实体化办公,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镇消安委的日常工作。及时向镇消安委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规定、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经镇消安委同意后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全面掌握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全镇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并提出具体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对消防工作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解决办法。
(四)负责组织、协调消防工作的检查、督查和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镇消安委会议筹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六)负责落实镇消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会议制度
(一)全镇消防工作会议。全镇消防工作会议每年年初召开,由镇消安委主任主持,主要总结上年度消防工作,研究部署当前年度消防工作等事项。
(二)全体成员会议。镇消安委全体成员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由镇消安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镇消安委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消安委办公室根据上级和镇党委、镇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全镇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提请镇消安委主任审定,由镇消安委办公室具体组织,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三)联络员会议。镇消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适时召开,由镇消安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镇消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镇消安委办公室或镇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镇消安委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九条 调度制度
(一) 工作提示。因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点防火季节和专项治理工作需要,镇消安委办公室以短信、书面文件等形式及时对行业部门作出工作建议或提示。
(二)工作警示。对短期内连续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有较大影响火灾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后三名,或本辖区、本部门负责监管辖区、行业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突出,由镇消安委或镇消安委办公室及时进行函告警示。
(三)工作约谈。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省消安委、泉州市委市政府、泉州市消安委、南安市委市政府、南安市消安委、镇党委、镇政府有关消防安全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或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辖区和单位,由镇消安委或镇消安委办公室对村委会及镇直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后,约谈对象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督办。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省消安委、泉州市委市政府、泉州市消安委、南安市委市政府、南安市消安委、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的有关消防工作事项的贯彻落实不力,或督查考核、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专项整治的推进不力,对提示、警示、约谈后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由镇消安委进行督办。
第十条 督查制度
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点防火季节和专项治理工作期间,由镇消安委同镇人大、纪检监察办、镇效能办等组成督查组具体实施对各村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消防工作的督查。督查组根据需要抽调镇消安委成员成立。督查的方式、次数、主要内容、工作要求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督查结果在全镇范围内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可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并视情抄送镇人大、纪检监察办、镇效能办予以督办,督查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考核制度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由镇消安委办公室根据《霞美镇消防工作考核规定》制定。
(二)镇政府每年对村委会和镇消安委成员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镇消安委成员单位每年12月20日前向镇消安委办公室提交本单位年度消防总结。
第十二条 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镇消安委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参与消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络员一般由负责消防工作的综合业务部门或处室负责人担任。
(二)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备镇消安委办公室。
(三)联络员的主要职责为收集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反馈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
(四)联络员的联络工作由镇消安委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文件、函件及有关文书盖霞美镇人民政府印章。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镇消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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