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19-0101-2026-00004
    • 备注/文号:南洪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5-15
    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印发《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垃圾非法倾倒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通告》的通知
    时间:2026-05-15 16:13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垃圾非法倾倒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认真遵照执行。

     

     

      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5日

      

    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垃圾非法倾倒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打击建筑垃圾非法倾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6月15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具体实施办法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可针对以下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一)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含向城市道路、城乡接合部、乡村道路、闲置空地、公园绿地、防护林、河道沟渠、人工湖岛、山边、水边、岸边及自然保护地、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耕地、林地等非法区域倾倒)的;

      (二)其他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0595-86682201

      (二)举报途径:将至少3个角度附加经纬度位置、日期的照片和违规倾倒的车辆号牌等可用证据报送到举报邮箱:hlzzjb@163.com,以便快速核查处理。

      三、奖励标准

      (一)基于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100—200元现金奖励;

      (二)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的七天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详细、准确的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违法主体、证据,鼓励举报人提供照片、视频等具有可查证性的相关信息。

      (二)举报时应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并提供本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和领奖。

      (三)举报人应保证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四)对于已经被依法立案进行行政处罚的,举报人再行举报的不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地点同一问题有多人举报,奖励最先举报者;对同一地点同一问题有多人联名举报的,奖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奖励平均分配。

      (六)不予奖励的情形。1 .举报内容不实或证据不足的;2 .违法行为已被执法部门发现或正在查处的;3 .举报人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4.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虚假举报或恶意举报的;5 .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五、其他

      (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实行动态24小时不间断巡查,并在全镇范围内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洪濑镇辖区内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含在建工程、旧厝翻新等)必须统一运至洪濑镇建筑垃圾中转站[地址:厝斗村产田路南199号(金斗山建材附近)]规范堆放和集中处置。

      本通告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4日,由洪濑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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