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6-0101-2022-00010
- 备注/文号:南建征决〔2022〕3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18
单位名称:福建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66839W)
地址:南安市南大路302号~322号
经查实:你公司所属的“福建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综合楼”项目已竣工,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现场未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据《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诚信2021年南字第Y10号),1#综合楼6层,计容面积3748.02㎡。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3748.02㎡×6%=224.89㎡ 。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10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征收告知书》(南建征告〔2022〕3号),经过进一步调查,你公司就福建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综合楼应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事实及调查认定予以承认、认可。
上述行为有《南安市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协办通知书》(复印件)1份、《南安市工业企业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联合审批表》(复印件)1份、《福建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综合楼易地建设申请书》1份、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南国用籍字第00200415号)(复印件)1份、《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诚信2021年南字第Y10号)1份、现场照片3张、福建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66839W)(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戴新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戴伦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情形。
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该项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为3748.02㎡×6%=224.89㎡,小于4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房347号)规定,应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24.89㎡×600元/m2=134934.00元。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福建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作出如下征收决定:对你公司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玖佰叁拾肆元整(¥134934.00)。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窗口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安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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