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6-0101-2021-00077
    • 备注/文号:南建征决〔2021〕3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11
    行政征收决定书
    时间:2021-08-18 08:39

      单位名称:南安鼎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MEDN0J)

      地址:南安市水头镇大盈街鼎丰书香豪庭4号15-17室

      经查实:你公司建设的宏发豪庭(鼎丰书香豪庭)项目,已于2008年1月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手续并缴纳易地建设费356430元。该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批复计容建筑面积为35643.57m2,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书》(汇高测绘〔2019〕南字第002号),实际建设总计容面积69250.65m2。目前,1-14#楼、18#楼、商业及地下室已竣工;15#-17#楼及19#楼主体部分尚未建设,大部分地下室已建设完工,现场未修建防空地下室。

      上述行为有洪明显身份证(复印件)1份、周林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MEDN0J)(复印件)1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村审规2008001号)(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350583201000091号)(复印件)1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50583201101290201)(复印件)1份、不动产权证书(编号:35003783387)(复印件)1份、关于宏发豪庭(鼎丰书香豪庭)项目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申请1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易地建设审字,镇〔2008〕2号)(复印件)1份、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票号:00144880)(复印件)1份、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份、宏发豪庭(鼎丰书香豪庭)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踏勘意见汇总1份、南安市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纪要(南资源联〔2020〕6号)1份、南安市发展计划局文件(南计〔2003〕]184号)(复印件)1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副本(编号:QZNA-05130000000291)(复印件)1份、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编号:闽发改备〔2020〕C060670号)(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书(编号:汇高测绘〔2019〕南字第058号)1份、现场照片3张、《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闽0583执326号之一)1份等证据为证。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情形。同时,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证明,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已无条件建设人防工程,你公司的行为构成确实无法补建的事实。

      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核算,该项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为69250.65×6%=4155.04㎡。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房347号)规定,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155.04m2×1200元/m2=4986048元。扣除2008年1月已缴金额356430元后,还应补缴不足易地建设费4629618元。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福建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公司确实无法补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征收决定:对你公司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肆佰陆拾贰万玖仟陆佰壹拾捌元整(4629618元整)。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安市人民政府或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