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6-0101-2020-00126
- 备注/文号:南卫〔2020〕19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2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加强产科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科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医疗质控体系
为完善我市产科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市卫健局依托南安市总医院妇幼保健院院区(即市妇幼保健院)成立市级产科质量控制中心,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专业质控工作,强化全市产科医疗质量监管,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科质量持续提升。各提供分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2020年11月底前建立产科质量控制小组,按照《产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标准(2019年版)》做好本单位产科质控管理,落实产房分娩安全核查工作,积极配合市产科质量控制中心的质控工作,加强产科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二、建立安全核查制度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要求,严格落实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急重患者抢救制度等。结合院内实际,建立查房排班制度,加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健全产科会诊机制,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工作机制,危重孕产妇转诊、救治按照《南安市危重症孕产妇转诊救治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南卫计〔2017〕183号) 执行。
三、强化监督落实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产房分娩安全核查,加强培训、考核,按照确定临产、准备接产、分娩后2小时3个阶段进行评估,形成系统化、流程化、标准化的工作指引。充分发挥院内质控小组的日常监督管理作用,定期开展院内产科质量安全检查,及时排查风险,建立台账销号管理工作机制。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科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就加强产科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质控体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产科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省、市两级质量控制组织体系,尚未建立省级产科专业质控中心的省份要尽快筹建。对省级质控中心开展工作要加强指导,积极支持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及培训工作,不断完善质控指标体系,重点加强基层产科医疗质量管理。各提供分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产科质量控制小组,定期开展产科质量安全自查与整改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报送质控相关数据信息,保障产科医疗质量安全。
二、完善制度规范,严格督促落实
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产科专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模式,加强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督促落实,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积极探索人性化服务,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相关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产科专业诊疗指南及技术操作规范,落实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和管理,加强与妇科、儿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等相关专业沟通协作,提高危重孕产妇识别、救治能力。
三、开展安全核查,保障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要加强产房分娩安全核查工作,在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及各类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筛查)的基础上,开展产房分娩安全核查工作,按照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使用说明(附件2)规范填写《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附件1),并将《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作为医疗文书纳入病历进行管理,降低医疗差错及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附件:1.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
2.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使用说明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7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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