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0-0101-2026-00057
- 备注/文号:南水审〔2026〕16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25
泉州市鸿昌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泉州市鸿昌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函审,编制单位已根据专家意见修编完善。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报告表》地下水取水论证,现批复如下:
一、泉州市鸿昌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取水项目位于南安市翔云镇金安村大坑头林场,属生猪养殖项目,年设计存栏量为9000头,用水指标为6.67升/(头•天),符合《福建省行业用水定额》(DB35/T 772-2023)中“猪的饲养”用水定额先进值10升/(头•天)的要求。
本次许可核定该项目年取水量为2.19万立方米,取水地点为翔云镇金安村(东经118°11′31.678″,北纬24°57′26.529″;东经118°11′41.402″,北纬24°57′44.326″);水源类型为地下水,取水用途为生猪养殖,取水保证率为90%。
二、本项目取水水质满足生产运行需求。项目生产废水经预埋重力流排水管网收集,汇入废水处理池,经沉淀、消毒、过滤深度处理后,导入循环蓄水池回用。项目年退水量约0.365万立方米。
三、你公司须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请严格遵照附件《取水计量管理注意事项》要求,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确保计量数据准确、连续、有效。
四、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和节水管理,生猪养殖及场地冲洗水应当回收利用,严格落实各项节水措施,确保用水指标符合国家、福建省用水定额要求。
五、你公司应按照取用水相关要求履行计划用水管理,按规定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定期上传取水计量现场照片,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六、你公司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统一调度,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应当服从本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做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七、收到本批复后,请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核发手续。可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我局当场核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并在三个月内就承诺事项到现场检查。
八、该项目的取水规模、地点及用途等若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向我局申请取水许可。
九、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安市人民政府或泉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取水计量管理注意事项(试行)》
南安市水利局
2026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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