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0-0101-2024-00102
- 备注/文号:南水审〔2024〕1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8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东田厂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收悉。我局对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基本同意该《报告书》中有关地表水取水论证的内容,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在东田镇蓝溪村兰溪河段左岸,水洋尾桥下游约477m处(东经 118°18'25.69",北纬 24°55'30.00")取用地表水的申请。取水规模为2400.2m3/天(72.01万m3/年,按年生产300天计算),取水方式为泵站抽水。
二、你单位应建立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用水台账;加强水工程设施管理,认真落实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
三、项目取水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且与项目取退水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应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校准,加强设施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
四、项目取用水设施竣工试运行30日后,你单位自行组织对取用水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首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并填写好承诺书,我局核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我局将在取水许可证核发后三个月内,就承诺事项到现场检查。
五、本项目正式运行后,应于每年年底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计划,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等工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六、本项目若出现水源类型或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标的、取水方式等重大变更,应按相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七、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在汛期与特旱期间,依法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
南安市水利局
2024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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