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40-0101-2021-00012
- 备注/文号:南市监 (2021) 2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09
机关相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大量终止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僵尸单位”未及时主动申请注销,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主体数据臃肿失真,对基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经营许可主体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泉市监明传〔2021〕11号),结合巡察整改工作以及正在推进的市场主体出清工作,现将进一步做好食品经营许可主体数据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迅速部署
截至2021年3月31日,我市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19231户,已停业112家。根据泉州局初步估计,其中处于终止经营状态的“僵尸单位”比例不低于30%。受目前食品经营许可制度不健全、相关食品经营单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未能主动履行注销义务等因素影响,“僵尸单位”清理工作已成为当前基层市场监管工作普遍存在的难点和薄弱点。2021年省市场监管局“一品一码”可追溯体系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采取新的考评细则,明确规定各地纳入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单位数量不少于本地持证食品流通单位总数的20%和餐饮服务单位的10%,届时未被及时清理的“僵尸单位”也将计入“一品一码”的实施主体数量。各所要充分认识食品经营许可“僵尸单位”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工作落实,力争到4月底前注销一批异常失效的食品经营许可、清理一批终止经营的“僵尸单位”,有效还原我市食品经营许可主体基数,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效能。
二、清理对象
(一)食品经营者属于应当重点实施出清的市场主体(已被吊销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未整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暂不符合市场主体出清条件,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场所已终止食品经营的。
三、工作步骤
(一)第一类,清理已掌握名单(即日起至4月底)
根据《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市场主体出清工作的通知》(南市监〔2021〕7号),经比对市场主体出清名单和食品经营许可系统,梳理出的食品经营主体名单457家(见附件1)。为适应省局新调整“一品一码”考核指标,请各所优先对食品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工作,做到主体退出和许可注销同步进行,并于4月25日前将拟注销名单报送给食品市场科。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终止后,各所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其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予以直接注销。
(二)第二类,摸排暂不符合市场主体出清条件但已终止经营的名单(即日起至6月30日)
各所要积极探索解决“僵尸单位”发现难、退出难、清理难的对策措施,加强与乡镇(街道)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村居网格员作用,协助提供已倒闭的食品经营单位名单,提高现场核查的针对性;利用电话、微信群、乡镇公众号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经营者主动注销的积极性。
--对暂不符合市场主体出清条件,但其已确实终止食品经营的,各所应当通知、督促食品经营者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明确回复已终止食品经营,但因个人原因无法到场办理注销手续的,各所应当积极引导其通过委托办理的方式实施注销申请,通过政策解读、讲清利弊,让其了解不主动注销的后果,提高“僵尸单位”的注销率。
--食品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注销手续的、通过电话和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列入异常名录,待符合主体出清条件,先将营业执照注销后,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沟通,加强联动。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审批科、食品市场科、信用监管科、法规科、各市监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经营许可清理工作专班,加强对各地推进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各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强化食品监管、登记审批、日常巡查等工作协同,形成推动落实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通报,提升效能。此项工作关系关系到年底绩效和食安考评,请各市监所务必高度重视。工作专班要结合“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开展对辖区食品经营“僵尸单位”状况的调研,对体量较大的乡镇进行重点督查。市局将每月对主体清理工作进行定期通报,对推进落实食品经营许可清理工作成效较为突出的市监所,将在年底基层市场监管所二级绩效考评中予以加分鼓励。
联系人:政策法规科,吕文楷,86378880;
行政审批科,陈燮平,86383717;
食品市场科,陈海洪,86393511;
信用监管科,江伟建,86383647。
附件:2018、2019两年列入异常的食品经营主体名单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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