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5-00339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14
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收回并调整下达中央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56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和《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财规〔2023〕26号)。
2.补助对象: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养殖场(户)给予补助。重点支持中小养殖场(户),对已自有种公猪站的(规模养殖场和种猪场)不予补贴。
3.补助内容:补贴品种包括杜洛克猪、长白猪、大约克夏猪等国家批准的引入品种以及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供精单位可以全国选择。供精单位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有精液经营资质。
4.补助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2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20元,也可按胎次补助,每胎补助40元,原则上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标准80元。
5.申报程序:承担改良任务的生猪养殖场(户)填报生猪良种补贴配种登记表,提供精液购买凭证、发票、种猪配种繁殖记录等相关档案资料。
咨询电话:0595—86387717
监督电话:0595—86382701(市农业农村局)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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