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5-00189
- 备注/文号:南农函〔2025〕17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05
黄万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埕地等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报批政策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中对宅基地的定义解释为“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即埕地等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的审批已包括进日常的宅基地审批环节,无需另行审批。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已明确我省宅基地审批面积限额。我市宅基地审批文件《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办规〔2023〕19号)已根据此限额执行,无可新增审批面积。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积极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反映基层诉求。
分管领导:林庆华
经办人员:戴琪岚
联系电话:86382858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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