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9-0101-2025-00136
- 备注/文号:南民规〔2025〕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8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财政所,各养老机构:
为落实《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民规〔2025〕2号)文件要求,用好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推动更多经济困难老年人公平享受集中照护服务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额度
补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已获得的行政给付
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不高于南安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总额。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合理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最高收费标准,指导养老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收费标准。今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若有调整,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
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护理护理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
三、申请流程
(一)开展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南安市民政局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南安市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评估人员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每次评估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
(二)申请补助。符合集中照护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养老机构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补助,提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
(三)审核把关。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护理护理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相关行政给付情况,及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收费情况等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上报南安市民政局审批。经市民政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确定补助金额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四)资金发放。对象在新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申请补助审批通过的,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享受,并于审批通过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五)退出机制。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或请假当月不在院,或离院,本人及家属或其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因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在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及时告知老年人所在的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仍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机构管理
(一)规范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服务条件。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公开公示。主动公开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鼓励市场化运营的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对外公开收费优惠政策,原收费标准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的,优惠后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原收费标准低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的,不得随意抬价,套取补助资金。
(三)信息推送。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四)协议签订。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与其签订集中照护协议,代管补助金账户,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服务补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协助做好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加强制度衔接。各乡镇(街道)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三)严格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对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四)做好服务保障。各乡镇(街道)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对于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南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28日止。
附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南安市民政局 南安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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