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9-0101-2025-00103
    • 备注/文号:南民规〔2025〕4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27
    南安市民政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5-06-27 10:52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雪峰开发区归侨和社会事务办公室,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关于提高泉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泉民保〔2025〕4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从2025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5年起,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6%-32%确定。2024年我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3270元/年,现低保标准占2024年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比例32.46%。按照文件要求,对目前执行标准超出该区间的,保持当地现行水平。本次标准保持不变,即低保标准仍为每人每月90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30%确定,即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为117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为1755元。2025年7月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全护理每人每月1098元,半护理每人每月549元,全自理每人每月22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全护理每人每月1646元,半护理每人每月823元,全自理每人每月329元。

      三、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后,各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动态管理,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因疫因灾遇困群众、失地失海农民、残疾人、艾滋病患者、“艾梅乙”(指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职业病患者、计生特殊家庭、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含在职、退休、伤残的消防救援人员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四、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止,由南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南安市民政局 南安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