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2-0101-2025-00004
- 备注/文号:南林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27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和《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泉林计财〔2025〕14号)等有关规定,南安市林业局、南安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南安市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安市林业局 南安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林规〔2024〕1号)和《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泉林计财〔2025〕14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包括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
三、资金分配办法
(一)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用于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补助和管护生态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的相关费用。分为直接管护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
1.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员工资、森林资源监测、森林资源保护宣传及森林综合保险等费用,市林业局、财政局按每年各级财政补偿补助资金的25%取整计提,全市统筹支付。
2.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用于从事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病虫害防治、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按每年市财政下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15%计提,由乡镇(街道)根据各行政村纳入补偿补助的面积下拨到各村委会。
3.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是指对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补助,按每年市财政下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扣除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外,其余全部用于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补助,由乡镇(街道)下拨到各林权所有者。
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可用于村庄造林绿化及管护、防火林带修建、古树名木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相关费用。
林权所有者属于个人的,由个人承担造林绿化及管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委托村委会统一管护。
(二)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直接用于林权所有者的补助。
(三)乡镇(街道)在收到分配资金后,原则上在30日内下达。
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地的资源变化情况和上级下拨的补偿标准,按本规定第三条相应调整补偿补助金额。
五、市财政局、林业局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集体组织按相关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补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及时准确反映补偿补助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六、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集体组织是非国有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单位,应当划定管护责任区,确定专、兼职护林员,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进行专业管护。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村集体组织、村集体组织与林权单位(含个人)应逐级签订《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协议》。
七、村集体组织和林权单位都应按照管护合同、协议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八、村集体组织应将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支出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公示情况应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九、各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集体和个人,要主动接受财政、林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改变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林业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由南安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南安市林业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和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林〔2016〕126号)及《南安市林业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南林〔2016〕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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