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4-0101-2026-00046
    • 备注/文号:南教计〔2026〕4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28
    南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6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9-04 11:00

    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学校、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2428号、《泉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泉教规〔2024〕5号要求,现就2026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教育收费工作的各项政策,严格执行各级教育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出台教育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阳光价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所有学校必须在2026年秋季开学前完成阳光价费公示整改、更新及线上同步公示工作。专栏公示的内容,一是收费项目、标准,二是收费依据文件,三是收费单位监督与价格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四是代办费收支及结算情况。各校应注意执行新的教育收费规定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公办学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学期期中前基本完成本学期相关费用的收缴和上缴工作,并及时足额开具规范的收费票据给学生。民办学校收费应开具正式发票,并将收费金额转入规定学校账户,不得现金收取学费、住宿费。

      三、进一步加强民办收费管理,依法有效监管办学资金。民办学校经政府部门备案(批准)收取的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代办费、财政补助资金、财政奖励资金等全部纳入监管银行账户进行监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开展活动的全部资金往来、财政性补助资金等只能使用纳入监管的银行账户。

      各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监管银行账号,并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市教育局将同步在教育信息网和微信公众号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民办学校9月15日前将银行出具的被监管账户收取费用总额证明材料或交易明细表报送教育局计财科(民办幼儿园送各中心小学)备案。各乡镇中心小学核查辖区内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在园幼儿数,重点核查收费项目标准是否公开公示、费用是否直接缴入监管专户、资金是否足额缴存,9月25日将核查结果汇总报送教育局计财科;其他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和在校生数,由教育主管部门核查。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开展活动的全部资金往来、财政性补助资金等未纳入监管的银行账户进行监管的,教育局将依规追责问责。

      

     

    南安市教育局

      2026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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