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3-0101-2026-00009
- 备注/文号:南工信〔2026〕27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26
泉州利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司《泉州利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BOPP涂覆膜55000吨改扩建项目节能报告》(修编稿)及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备案号:闽工信外备〔2025〕C060003号,项目内容为:对原年产BOPP涂覆膜35000吨扩建项目进行技改,并新购置4条BOPP涂布线及其他附属配套设备,新增年产BOPP涂覆膜20000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和《泉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泉节能办〔20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司提供的节能报告,项目为扩建项目,内容基本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相关规定要求。该项目主要用能工艺、用能设备节能分析符合规范要求,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根据你司提供的材料,该项目投产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2593.49吨标准煤(当量值)、3564.03吨标准煤(等价值),主要能源种类为电力、天然气,年消耗电量564.06万千瓦时,年消耗天然气156.49万立方米。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29.67kgce/t,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综上,我局原则上同意该项目的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司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切实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按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施工,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该项目建成后应接入公司现有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实际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核定量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设投产前,对项目开展节能验收,并向我局提交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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