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6-00060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6〕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9-21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兴盛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6-09-21 09:49

      单位名称:福建兴盛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南安市石井镇田东村280-281号

      营业执照住所:福建省南安市东田镇东田村翁厝后堀内11号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9MXB0P

      法定代表人:余彩莺    身份证号码:35222719********27

      2026年9月15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会同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张骏艺的陪同下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昼间工业噪声进行监测,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6年9月18日出具的监测

      报告(报告编号:泉南环站(2026)年声第013号),你单位西侧墙角厂界外1米噪声实际值为67dB(A),东南厂界外1米噪声实际值为76dB(A),两个点位的噪声值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65dB(A))。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6年9月15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1份及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6年9月20日执法人员提供的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张骏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6年9月15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情况以及采样情况。

      4、2026年9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情况。

      5、2026年9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委托配合调查情况以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确认。

      6、2026年9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以及环评批复、环保自主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节选)、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2026年9月18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报告(报告编号:泉南环站(2026)年声第013号)以及送达回执,证明你单位工业噪声超标情况。

      8、2026年9月20日执法人员提供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工业噪声执行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昼间工业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确保昼间工业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65dB(A))。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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