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6-00049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6〕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23
单位名称:福建省南安市永利源综合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 南安市洪濑镇东溪工业路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2424482
法定代表人:黄辉煌 身份证号码:35058319******3X
2026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你单位天然气锅炉因污水管网施工暂停使用,燃煤锅炉正在使用中,天然气锅炉压力表显示0,燃煤锅炉设备状态显示“运行”,燃煤锅炉压力表读数显示为“0.85MPa”。你单位使用的燃煤锅炉废气采用麻石水膜旋流板双塔脱硫除尘工艺进行处理,现场脱硫除尘设施循环水池旁的加药池未在加药,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厂长黄锋毅、现场管理肖碧玲陪同下,在你单位脱硫塔循环水池采取水样一瓶(编号:20260720Y1)送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6年7月2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泉南环站〔2026〕年水第011号)显示:你单位脱硫塔循环水池采取水样pH值为4.11。根据《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62—2021代替 HJ 462—2009),你单位脱硫工艺属于钠碱法烟气脱硫,pH 宜控制在 5.5~7.0。你单位脱硫塔循环水池采取水样pH值为4.11,脱硫设施未按技术规范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2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6年7月20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6年7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黄锋毅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肖碧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4.2026年7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材料复印件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
5.2026年7月21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泉南环站〔2026〕年水第011号)和《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62—2021代替 HJ 462—2009)各1份,证明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6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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