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6-00048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6〕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2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州市海中鲜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泉州达兴食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6-07-23 10:21

      单位名称:泉州市海中鲜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 南安市洪濑镇扬美村洪都工业园7号五楼车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8UX8EJ5K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  身份证号码:35058319********5X

      单位名称:福建泉州达兴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 南安市洪濑镇扬美村洪都工业园7号三楼车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8UYMFL1L

      法定代表人:戴昭辉  身份证号码:35058319********78

      泉州市海中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中鲜公司”),位于南安市洪濑镇扬美村洪都工业园7号五楼车间 ,主要从事速冻食品生产、销售,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91350583MA8UX8EJ5K001W,有效期2026年3月27日至2031年3月26日。

      福建泉州达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兴公司”),位于南安市洪濑镇扬美村洪都工业园7号三楼车间 ,主要从事速冻食品生产、销售,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91350583MA8UYMFL1L001X,有效期2025年7月17日至2030年7月16日。

      2026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海中鲜公司、达兴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海中鲜公司、达兴公司均正常生产中,执法人员在海中鲜公司、达兴公司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采集水样1瓶送检。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6年7月2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显示:该水样氨氮浓度19.6mg/L,该项监测指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的排放限值(氨氮排放限值15mg/L)。详见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报告编号:泉南环站〔2026〕年水第010号)。

      海中鲜公司、达兴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2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查)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6年7月20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6年7月21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泉南环站〔2026〕年水第010号)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各1份,证明海中鲜公司、达兴公司污水排放口外排污水的超标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海中鲜公司、达兴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海中鲜公司、达兴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海中鲜公司、达兴公司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海中鲜公司、达兴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6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