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6-00030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6〕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5-2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铠彦有色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时间:2026-05-20 16:53

      单位名称:福建铠彦有色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省新镇南金村海西再生资源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XUQQL29

      法定代表人:洪妙红     身份证号码:35058319******82

      202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铠彦有色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现有主要生产设备:炼铝熔炼炉3台、炒灰机3台,炼铜熔炼炉5套等。主要生产工艺:①再生铜:废黄铜、电解铜→分拣→熔炼→浇铸→自然冷却→堆锭→铜合金锭,废黄铜、点解铜→分拣→熔炼→浇铸成型→自然冷却→铜合铸件;②再生铝:废铝→分拣→熔炼→铸锭→叠锭→铝合金锭。

      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二氧化硫年排放限值为1.63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限值为6.741吨。经核算,你单位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经修约后分别为7.05378吨、9.87683吨。你单位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经修约后分别为2.415548吨、3.50948吨。其中,2025年你单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超过了排污许可证核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排放限值;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了排污许可证核定的二氧化硫年排放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20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5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调查询问情况。

      3.2026年5月20日现场勘察附图1份,证明现场生产布局情况。

      4.2026年5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

      5.2026年5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安环专员施正笃身份证复印、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相关责任人信息情况。

      6.2026年5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2026年4月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福建铠彦有色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超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调度,并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现场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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