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6-00024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6〕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24
单位名称:福建省南安市吉兴陶瓷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官桥岭兜石鸡山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7357837R
法定代表人:张曼玉 身份证号码:35058319********42
2026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干燥塔废气排放口开展废气监测。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根据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2026年4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闽科瑞测CY(2026)年第X041603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干燥塔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浓度平均值为45.1mg/m³,颗粒物浓度超过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修改单的30mg/m³的排放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6年4月16日现场勘验附图、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厂区位置、周边情况、生产情况及废气监测情况。
3.2026年4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备案材料等,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4.2026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人员询问的过程。
5.2026年4月22日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闽科瑞测CY(2026)年第X041603号),证明你单位废气超标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6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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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830235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