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6-00019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6〕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01
单位名称:泉州海聚鲜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东溪工业路272号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EF0XLJ53
法定代表人:张丽芳 身份证号码:35058319*******45
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排放口有少量排水。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员工黄文龙陪同下在你单位污水排放口采取水样一瓶(编号:20260326HL001)送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
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6年3月3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泉南环站〔2026〕年水第005号)显示:你单位污水排放口外排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469mg/L、氨氮浓度92mg/L、总磷1.58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100mg/L、氨氮排放限值15mg/L、磷酸盐(以P计)0.5mg/L)。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6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6年3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人员询问的过程。
3.2026年3月26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6年3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黄文龙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5.2026年3月31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泉南环站〔2026〕年水第005号)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各1份,证明你单位污水排放口外排污水的超标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6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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