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5-00062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5〕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05
单位名称:南安市渝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官桥镇岭兜石鸡山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2286U
法定代表人:吴有洲 身份证号码:51230119********92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监控平台异常数据转办通知单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执法人员现调阅你单位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工况机、数采仪、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数据发现,2025年8月10日-8月15日你单位排放的生产废气共53个小时颗粒物折算浓度超过标准浓度限值。
经查,2025年8月10日你单位临时停窑清理脱硫塔除雾器,6:30左右关闭隧道炉风机、停窑,18:00左右恢复正常生产状态;运维人员10:41至11:15进行日常巡检及校准,10:00颗粒物小时折算浓度为负值(-7.00mg/m3)。8月12日你单位临时停窑清理脱硫塔及湿电除尘下水管,8:30左右关闭隧道炉风机、停窑,17:00左右恢复到正常生产状态。8月13日临时停窑更换脱硫塔下水管,9:30左右关闭隧道炉风机、停窑,12:10左右恢复正常生产状态。2025年8月13日夜间你单位巡查发现湿电除尘异常、静电除尘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因湿电除尘高频高压电源损坏无法及时抢修23:00左右紧急停产;8月14日18:00左右隧道焙烧窑完全停止燃烧;8月15日抢修完成,15:30左右点火恢复生产,16:30左右恢复正常生产状态。你单位8月10日、8月12日报备临时停产,8月13日报备更换下水管,8月14日、8月15日报备停窑停产。
你单位临时停产(停窑),即隧道窑挡板处于封闭状态,隧道烘干窑未进砖、隧道焙烧窑未出砖;临时停窑时间较短,停窑期间隧道焙烧窑仍处于燃烧状态。你单位紧急停产(停窑),即隧道窑挡板处于封闭状态,隧道烘干窑未进砖、隧道焙烧窑未出砖;紧急停窑时间较长,恢复生产需重新点火。你单位临时停产(停窑)及紧急停产(停窑)结束后恢复正常生产状态可视为窑炉启动完成。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2018)10.2.1.2非正常情况:“喷雾干燥塔、窑启动4小时内,停窑2小时内,主要排放口(含窑炉和喷雾干燥塔混合排放的总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不视为违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报备信息、调查询问笔录及在线监测数据;你单位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日均折算浓度:2025年8月10日为38.97mg/m3、8月14日为194.91mg/m3,超过你单位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30mg/m3。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2025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 2025年9月1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相关责任人、运维单位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的过程。
3. 2025年8月27日现场照片、在线监测设施工控机数据各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 2025年8月27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污染防治设施布局的情况。
5. 2025年8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及授权委托情况。
6. 2025年8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环评报告表(节选)复印件、验收材料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2025年8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校验报告(报告编号:KS25060909)复印件,9月1日运维单位提供的巡检校准、全系统校验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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