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5-00052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5〕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14
单位名称:南安市创源养殖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东田镇美洋村大圳埔蔡厝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56693669
法定代表人:林世昌 身份证号码:35058319********39
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和场界臭气监督性监测。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养殖。你单位主要设备:鸡舍3栋、育鸡舍1栋、饲料房1幢、饲料破碎机1台、阳光异味发酵棚1座,你单位蛋鸡存栏量约4万羽。我局委托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在你单位场界臭气进行采样。
根据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2025年7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闽科瑞测CY(2025)年第X070802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场界臭气浓度(无量纲)最大值为93,超过了你单位执行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7的臭气浓度(无量纲)70的排放限值。2025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世昌送达检测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2025年7月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2. 2025年7月8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 2025年7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
4. 2025年7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人员询问的过程。
5. 2025年7月10日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闽科瑞测CY(2025)年第X070802号)、送达回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证明你单位废气超标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5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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