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5-00038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5〕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18
单位名称:南安市渝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官桥镇岭兜石鸡山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2286U
法定代表人:吴有洲 身份证号码:51230119********92
202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覃进林陪同下对你单位生产车间、污染防治设施及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并调阅相关数据及材料。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测试单位没有自动校准功能,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5-2017》,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你单位能提供的最近一次校验比对检测报告显示:校验比对时间为2025年2月26日,检测单位为福建科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为KS25022403,校验结果为合格;你单位应于2025年5月26日前至少再做一次校验,现场无法提供再近一次的校验比对报告,你单位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测试单元未校验已超过3个月。你单位未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完整准确有效。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并取证的过程。
2. 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相关责任人调查询问的过程。
3. 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的情况。
4. 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污染防治设施布局的情况。
5. 2025年6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及授权委托情况。
6. 2025年6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环评报告表(节选)复印件、验收材料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 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调阅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的通知》(泉环保执法〔2024〕27号)(节选)复印件、《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节选)复印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及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8. 2025年6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复印件、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台账(节选)复印件、自动监控设施废气排放口校验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S25022403)复印件、《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5-2017》(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情况、校验比对情况及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未按照《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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