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3-00168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3〕3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1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英都西峰水电站)
    时间:2023-11-28 16:55

      单位名称:英都西峰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12262X

      地址:南安市英都镇西峰村

      法定代表人:洪中土

      我局联合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于2023年11月9日对英都西峰水电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未按规定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1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2.2023年11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投资人洪中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投资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和现场影像材料、2023年11月10日《询问笔录》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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