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3-00049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3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鸿顺手套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31 11:39

      单位名称:福建鸿顺手套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官桥镇成竹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5323322N

      法定代表人:丁添锦     身份证号码:35058319********17

      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储存在上方的蓄水池,现场共有3个管道从蓄水池接出,分别为回用水管道,农田灌溉水管道以及东北侧围墙白色PVC管道,检查发现农田灌溉水管道未在排水,东北侧围墙白色PVC管道有水流出,通过农村灌溉渠道流入九十九溪双溪支流。执法人员于你单位东北侧围墙外的农村灌溉渠道内采集水样1份(两瓶)送检,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3月27日提供的监测报告(编号:南环检〔2023〕水监44号)显示,你单位东侧围墙外排污口处水样CODcr的监测结果为39mg/L,氨氮的监测结果为0.979mg/L,总磷的监测结果为0.331mg/L。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2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3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3月22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5.2023年3月27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编号:南环检〔2023〕水监44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当事人废水监测结果及当事人接收情况。

      6.2023年3月27日现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节选)、验收材料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7.当事人工作证明1份,证明受托人为当事人在职员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3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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