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2-00137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2〕3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19
单位名称:泉州豪旺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官桥镇和埔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962211737
法定代表人:王天厘 身份证号码:35058319********73
2022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集水池边上的水沟以及连接水沟的白色PVC管和水泥管内存在不同程度的积水,水泥管出口附近的溪流水质较黑,在河流中形成较为明显的分界线,有废水外排的迹象。经进一步调查询问,2022年10月7日下午由于你单位的抽水泵堵塞导致抽水速度下降,部分废水溢出集水池流入水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采集PVC连接水泥管处下方积水(水泥管内)处水样1份,经采样监测,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为703mg/L、PH为3.9、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23×103mg/L、氨氮浓度为60.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悬浮物≤70mg/L、pH为6-9、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2年10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2年10月8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4.2022年10月8日现场照片。
5.2022年10月8日现场采取水样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2〕水监094号)及送达回执。
6.2022年10月8日现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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