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2-0101-2026-00025
    • 备注/文号:南发改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10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南安市飞行空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6-02-10 16:2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已获批使用权的飞行空域内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低空飞行及有关活动,保障秩序与安全,促进本市低空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系统数据安全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安市飞行空域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飞行空域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本市已获批使用权的飞行空域(具体范围以空军批复后,市级低空服务管理平台体系发布为准,以下简称“已批空域”)内各类飞行活动的飞行秩序,维护飞行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促进本市低空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系统数据安全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在本市已批空域内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低空飞行及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安全,特指低空飞行活动可能对地面、水面人员、财产以及重大活动、重点场所秩序构成的威胁与风险。

      (三)本市已批空域内的低空飞行及相关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规范有序、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托市级低空服务管理平台体系开展全流程管理。

      二、管理职责

      (四)本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牵头统筹开展已批空域内的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通过市级低空服务管理平台体系,提供空域查询、计划报备、动态监管等保障服务(机构具体运行机制由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另行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协同低空飞行服务中心进行本市已批空域内的低空飞行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已批空域内飞行活动主体合法、合规、安全飞行,协同指导常态化开展低空飞行活动或运用相关设备设施的组织或个人完善设备备案、台账记录等规范化管理。

      (五)市工信局应当配合推动低空通信网络覆盖;气象局应当提供本地气象数据支持,提高低空气象保障能力;应急局应当将低空飞行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低空飞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低空飞行活动事故调查。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

      (六)各类主体应依法依规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低空飞行活动,如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将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低空飞行活动,协助处置其他违规飞行行为。对监测发现、群众举报或部门移交的违规飞行线索,公安机关负责核查、追踪航空器与操控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可依法扣押涉案航空器、套件及相关设备,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对于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市公安局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无人机反制设备配备、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公安机关及其他反制设备配备单位或个人采取反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适度原则,并建立设备台账、使用记录,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

      三、空域范围管理

      (七)如遇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反恐怖工作或其他重要任务对空域使用有特殊需要的,活动组织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公安局,依法提出临时禁飞区、限飞区划定方案,并提供具体飞行活动方案,报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审核,必要时由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转报飞行管制部门确认,通过后经“成功飞行”小程序提前向社会发布通告。管控期内,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在通告划定的禁飞区、限飞区内擅自开展低空飞行活动。

      (八)本市已批空域内的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水电油气设施、交通枢纽、大型场馆、人员密集区域等重点敏感区域,应根据国家及本市反恐怖工作规定,在其周边依法设置必要的净空保护或警示区域,具体范围由管理单位提出,经公安机关审核后,由“成功飞行”小程序发布。为保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起飞和降落安全,已批空域内的起降点应划设警示区域,由“成功飞行”小程序统一发布,并在实地明显标示。组织或个人需增设警示区域的,可通过“成功飞行”小程序提出申请。

      (九)已批空域内的低空公共航路航线由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统筹规划,由“成功飞行”小程序对外发布,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有低空专用航路航线使用需求的,应通过“成功飞行”小程序提出申请,必要时由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转报飞行管制部门报批。

      (十)本市在已批空域探索建立低空空域分类使用和灵活调配机制,根据应用场景按高度、空域类型等因素实施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满足空域用户的差异化需求,实现空域资源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

      四、飞行活动管理

      (十一)在本市已批空域内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时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在本市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报备相关飞行计划。

      1. 操控有人驾驶航空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与所驾驶航空器类型相符的合法有效的驾驶员执照,航空器必须取得民航局核发的适航证;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并依法依规取得与所操控无人机类型、等级相应的操控员执照。由组织飞行的单位和个人对操控员资质进行核验。

      2.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成功飞行”小程序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明确飞行单位/个人、操控员资质、航空器信息、飞行任务、起降点、航线和时段等核心内容(具体申请材料见附件流程指引)。飞行计划审核通过的,飞行主体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确认后方可起飞。飞行期间,飞行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时报送身份、飞行动态等数据,并保持与市级低空服务管理平台、公安等部门的通信畅通,及时响应应急信息,严格服从航向、高度调整及降落、返航等指令,与其他航空器保持必要的水平间隔、垂直间隔和时间间隔。飞行结束,按规定需报送飞行活动结束信息的,飞行主体应及时报送。

      (十二)在不涉及军事管理区等各类禁飞区、净空保护区或临时管控区的已批空域内,组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的,无需提出申请,但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确认后方可起飞:

      1. 微型(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轻型(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小型(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真高50米以下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2. 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3. 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前述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仍需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1. 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

      2. 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3. 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4. 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5. 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6. 在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需要,依法提出临时管控要求的特定时段的特定区域内飞行。

      (十三)法律法规对航空物探、航空摄影、测绘和外国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以及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等特殊低空飞行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飞行计划的调配,一般按照以下次序:

      1. 有人驾驶航空器优先于无人驾驶航空器。

      2. 载人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优先于载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3. 执行警察、海关、应急管理、医疗救助等飞行任务的航空器优先飞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飞行资质与安全保障

      (十五)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相关规定和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具备符合要求的通信、导航、探测、避让及空域保持能力等能力,并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登记。

      (十六)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的通信能力,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保持地空通信联络畅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鼓励采用5G+、北斗卫星通信等技术的最新成果,增强民用航空器的通信保障能力。

      (十七)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的导航能力,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或者设备,提升低空飞行定位导航精度,满足不同低空飞行任务需求。

      (十八)对民用航空器进行改装并拟用于飞行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十九)从事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从事非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的保险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十)各种飞行保障设施应当处于良好状态,主要设备应当配有备份,保证其可靠性和稳定性。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应当掌握低空飞行保障设施的增设、撤除或者变更信息并及时通过“成功飞行”小程序发布。

      (二十一)市级低空服务管理平台体系应当具备以下监视能力:

      1. 能够严密监视航空器是否按照预定的低空航路、航线、飞行空域和高度飞行。

      2. 能够及时发现航空器飞行异常并进行提示预警。

      3. 能够及时发现违规飞行情况并进行警示。

      鼓励使用无人机身份广播、通感一体化等技术的最新成果,实现低空飞行目标的实时监视和有效识别。

      (二十二)市级低空服务管理平台体系应当为空域用户提供包括天气预报和实况信息在内的低空气象服务,为低空飞行的计划制定、起飞、作业、降落等活动提供气象保障。

      (二十三)从事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者运营合格证。

      六、应急管理

      (二十四)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十五)飞行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处置,必要时及时向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报告,以便其协调航线或协助处理,危及空防安全、公共安全的,及时报送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救援处置。

      七、附 则

      (二十六)本规定“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低空飞行及有关活动”包括使用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等从事低空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七)本规定由南安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6年3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3月10日,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变化,从其规定执行。   

      市直有关单位:市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文体旅局、应急局、城市管理局,南安生态环境局、南安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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